阳光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正常交通秩序,创造良好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管理、自觉接受查验,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第三条 学校校园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有序、畅通。
第五条 保卫部为校园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内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劝阻无果可向保卫部举报。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设施的指示和要求通行,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八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锥(桶)等。为保证校园道路畅通,保卫部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建造、设立交通设施。除保卫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设施;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
第九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轮滑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校内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搭建背景、摆放植物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批准。
第十一条 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竣工时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可报告保卫部进行处置,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任何车辆对校园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驾驶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照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执勤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
(二)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
(四)校园内规划环线通行,单行道路和双行道路驾驶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标识行车。
(五)禁止将车辆停放在黄色网格线区域,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校内教职员工进校车辆需向保卫部申请登记备案,学生车辆暂不允许登记备案。原则上,所有教职工、学生、工勤人员及外来人员禁止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交通工具。教职工及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电动车往返校内外者,由各单位负责人把关审批后,将名单上交至保卫部审核,经保卫部批准后,可从东门、北门进入,并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进出校门须严格遵守执勤人员的管理指示,严禁强行闯入。未经批准的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燃油三轮车及畜力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执勤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执勤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停车位,本着充电优先的原则使用,燃油车不得停放。
第十九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车辆,保卫部有权实施张贴违规通知单、强制牵引或拖离等处理措施,损坏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条 社会车辆进校,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部报备,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入校后不可长时间在校内滞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报备方可进入校园。特种车辆进入校园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保卫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无特殊情况,禁止运营出租车和网约车进校,确需进校须提前向保卫部报备,进校后应及时出校,不得长时间逗留。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和停车区域。进校车辆须配合现场执勤人员就通行路线及车辆停放的引导。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东12非机动车停车场、西16非机动车路面停车场、五期5号楼架空层一层、西区国际学校食堂附近)。禁止将车停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进梯入户。严禁电动自行车在走廊、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门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及充电。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违规行驶和停放的车辆,第一次违规将张贴违停通知单,第二次违规将向车辆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第三次违规将取消车辆入校资格3个月。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应当在道路的右侧靠路边或沿人行道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设置指示标志的路口,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九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乘坐校园公共车辆时,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向车外吐痰、扔杂物;不准和司机疯闹、推搡或者殴打司机以及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乘坐校园公共车辆时,乘车人须在指定停车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准拥挤和哄抢座位。
第五章 交通管理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卫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做出限制交通的或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遇到突发性灾难、重大事故、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部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或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通知保卫部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仅造成财产损失并不影响车辆行驶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可采取拍照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有关机动车保险公司确认无异议的,可先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卫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六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按照阳光 校 〔2022〕87 号关于印发《阳光学院学生外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排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严格要求乘车人员遵守乘车规则,安全上下车。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校园全域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停车场须限速慢行,原则上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对道路车速超速行驶的情形,一经发现或被投诉举报,保卫部将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或贴条、限制其入校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车牌违法行为等由保卫部报属地交管部门处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校内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将采取记录信息通报、贴条警告、限制入校等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入校车辆,保卫部将对车辆作暂扣处理,并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的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将涉事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机动车”,指汽车、挂车、燃油三轮车、燃油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保卫部负责解释,原阳光 后保〔2024〕3号文件废止。